每周一文|婚姻交易:劳动力、财产与地位

发布者:刘秋芳发布时间:2022-01-21浏览次数:39



本文作者系施莱格尔,为美国亚利桑那大学人类学系荣休教授。她是美国著名华裔人类学家Francis Hsu(许烺光)教授的弟子之一,也是美国传统心理人类学的代表人物之一,其田野足迹遍布美国土著印第安部落(Hopi)、印度南部、非洲、马来西亚以及德国和意大利等地,是最早探索多点民族志(Multi-sitedEthnography)研究的人类学者之一。
2008年秋天,施莱格尔教授荣休后访问复旦大学社政学院,应邀为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生做了《国际心理人类学发展趋势》、《青春期问题的跨文化观察和分析》和《嫁妆与女性贞操的民族志比较研究》三场讲座,引起师生的极大关注,提高了当代人类学在复旦的专业认知度。在公众号推送中,也曾在专栏中推介过其《男人专权女人自主:民族志视野中母系社会的家庭权威》一书,相关内容可文末跳转相关链接了解。

此篇文章将婚姻交易(marriage transactions)置于社会经济结构的整体中,将婚姻交易的形式与社会经济组织的特征进行对照。在这一视角下,婚姻交易是一种维系或增加家户(household)资源(包含劳动力、财产和地位)的手段。因此,要了解影响婚姻交易模式的因素,就需要对不同社会中家户的组织形式进行深入考察。



01

婚姻交易的类型


  • 婚姻交易缺位


指的是在婚姻中不存在(超出常规礼物交换的)交换行为。这种模式表明劳动力、财产和地位的再分配在该社会中并不是一个关键议题,或者至少不是通过婚姻来协调的议题。

  • 礼物交换


在这种模式中,婚姻双方的家庭交换相近价值的物品。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在人口的入与出,因此表面上的平等互换实则是spouse-giver受损、spouse-receiver受益。此外,礼物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女性交换(women exchange),这种特殊形式更可能出现在女性是重要劳动力、但物质财富较少的社会中。

  • 聘礼


丈夫(或其家属)给予妻子家属的物品。在这种模式下,女性和财产呈现逆向流动。

  • 聘役


流动方向与彩礼相同,但是所给予的是劳动力而非物质财富。从本质上来说,聘役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大范围“流通”(circulation),而是在家户和家户之间两两进行,这是由劳动力和物质财富的性质所决定的。

  • 嫁妆


女方家属给予妻子,并由其带去新家庭的物品,作为新家庭发展的经济基础。

  • 间接嫁妆


男方家属给予妻子(本人,而非其亲属,这是其与聘礼相区分的关键),或将物品给予妻子的父亲、继而由后者将其(至少将一大部分,因为可能存在将一小部分作为婚礼花销或者“养育回报”的情况)给予妻子本人,再由妻子将这部分财产带去新家庭。因此间接嫁妆兼有嫁妆和聘礼的特征。

在这篇文章的研究之前,已有很多学者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将婚姻交易模式进行,基于这些学者的理论成果,作者概述了他们在这篇文章中所采用的分类框架。在这一分类框架中,婚姻交易的模式被视作生计模式和财产-地位关系的函数,对应三种类型的社会:

  • 渔猎采集社会


社会财富的绝对数量较低,财产和地位关系发展程度不高,因此相应地不存在婚姻交换(缺位),或是婚姻交换以劳动力为交换物(聘役)。

  • 园艺社会/生计导向游牧社会


拥有中等复杂程度的财产和地位体系,财产以共有为主,仅存在少量的私有财产。总体来说,这类社会秉持平等主义(egalitarianism),而聘礼则能够通过促进财富在家户间流动而起到均等化(equalize)的作用。尽管这样的社会中会存在权力和声望上的差异,但是这些差异与拥有财产多寡的关系较小。

  • 农业社会/商业导向游牧社会


这类社会中存在较高程度的财产和地位分化,出现了大量用于市场交换的私有财产。与之相契合地,嫁妆起到了保存一个家庭内部财富的作用(即将财富给予下一代组建的新家庭)。在这样的社会中,财产的多寡与权力和声望较为相关(或言之,财富的聚敛和散发是维系和扩大权力/地位的策略)。

02

婚姻交易类型的分布


在这一部分,作者运用已有的研究数据(包括186个前工业社会的数据,以及这些社会在不同社会经济方面分别所属的类型编码,见表1-9)进行再次分析,并对相关的研究假设进行初步检验。


表1所显示的是婚姻交易类型的地区分布:不存在婚姻交换或者仅存在聘役的社会集中在美洲大陆,聘礼在非洲、环地中海地区和太平洋岛屿地区最具代表性,而嫁妆和间接嫁妆最常见于欧亚大陆。接下来,作者进一步根据生计模式和财产关系试图对这种分布作出解释:

  • 按照生计模式


作者大体沿循第一部分中的分类,将186个社会分为采集社会、园艺社会、游牧社会和农业社会(表2)。如表3中结果显示,采集社会中占绝对主导的婚姻交易模式是缺失和聘役,园艺社会则对应聘礼,农业社会对应嫁妆和间接嫁妆(游牧社会由于存在生计-商业的两重过渡属性,因此在表3中被删去)。作者指出,实质上生计模式本身亦能够为特定的财产关系提供部分解释:表3中的三种社会类型分别对应缺乏财富、共有财富、私有财富三类财产关系。


  • 按照社会复杂程度


社会复杂程度是衡量财产关系的另一种方式,而这篇文章用社会阶层的数量来测量这一维度。结果(表4、表5)同样与第一部分的论述相契合:社会阶层数量越多的社会越倾向于发展出嫁妆/间接嫁妆的模式,而分化程度较低的社会更多出现聘礼、聘役或是不存在婚姻交易。对此作者的解释是,生产较多实物商品和阶层分化程度较高的社会更倾向于发展出一套不对等(asymmetrical)的婚姻交易方式(聘礼,嫁妆和间接嫁妆)


由此,作者引出了两条相关假说:“新娘转移说”(bride removal argument)与“女性酬劳说”。“新娘转移说”,即对于从夫居的社会而言,女方家庭会因为新娘的出嫁而得到补偿,对应的婚姻交换形式是聘礼、聘役和女性交换。然而这条假说并不能解释从夫居社会中嫁妆和间接嫁妆的广泛存在,也没有对于聘礼和间接嫁妆作出区分(对于间接嫁妆的讨论见第三部分)。但不可否认的是,这条假说将“婚后居住模式”视作影响婚姻交易模式的一个因素,因此仍具有进一步讨论的意义。

  • 按照婚后居住模式


在存在“新娘转移”的社会,新娘在婚后不和其家人共同居住(例如从夫居patrilocal、从舅居avunculocal、新居制neolocal等形式),但结果(表6、表7)表明这类社会并不比实行其它婚后居住模式(从妻居matrilocal、双居制ambilocal等)的社会更可能出现聘礼等“补偿”新娘家庭的婚姻交易模式。此外,在以嫁妆为主要婚姻交易模式的社会中有80%是从夫居的,这也为新娘转移说的解释效力提出了挑战。因此,“新娘转移说”被分析结果所否定。


另一假设是“女性酬劳说”,认为聘礼是对于女性投入生产活动的劳动力的酬劳,并由此引入了一个新的探索视角,即婚姻交易模式与女性在生计活动中贡献程度的关系。

  • 照女性在生计中的贡献程度


结果(表8、表9)确实表明在女性劳动贡献较高的社会,婚姻交易的形式更可能以聘礼等方式进行,而在女性劳动贡献较低的地区则更可能以嫁妆为主。但作者认为,不应满足于这种过于简单的关联式解释。因此,他们尝试通过进一步探究物品不对等交换的三种婚姻交易模式(聘礼、嫁妆和间接嫁妆),以期更深刻地探讨婚姻交易和社会经济结构之间的关系。


03

聘礼、嫁妆和间接嫁妆


作者指出,聘礼和嫁妆并非是对称的两种婚姻交易模式,两者在社会财富的转移和再分配过程中达成的是相当不同的两个目的。具体而言,聘礼能够在家户之间形成财富的流动:虽然新娘的家庭“失去”了一名女性,但新娘家庭所获得的聘礼能够用来为家中的男嗣(包括子代和一夫多妻制社会中的父代)娶妻,从而用新的女性来代替“失去”的女性。嫁妆则不同,因为它通过将财富给予下一代组建的新家庭、从而将财富保留在家户之中。

在作者看来,相比聘礼而言,嫁妆这一婚姻交易模式在人类学领域内并没有得到足够的讨论,原因有二:人类学的结构性视角使得其更加关注家户之间的家系联系,以及通过这类家系关系所形成的联盟内部人员和财富的流动;传统的人类学田野通常位于非洲和大洋洲,而这些地区的婚姻交换形式通畅以聘礼为主。也正是因为嫁妆这一婚姻交易模式没有得到足够重视,人类学家往往在研究间接嫁妆时仅注重其作为聘礼的一面,而忽视了其作为嫁妆的方面。当然,随着人类学领域内理论(从静态结构转向动态过程)和实践(田野地点从过去的部落社会扩展至农业社会和传统城镇社会,例如亚洲社会乃至欧洲社会)上的转向,人类学家逐渐开始关注到单个家户内部财产的保存和转移形式。此时,嫁妆作为单偶制(monogamous)、高度分层化社会中重要的婚姻交易模式,成为了一个新的研究重点,并由此引向对于间接嫁妆的研究。

  • 嫁妆


尽管已经有研究者指出嫁妆的体量与所在社会的财富分化程度之间的关联(分化程度越高,家户将财产保留在内部的动机越强,嫁妆就越多),但并未解释嫁妆这一婚姻交易模式本身存在的原因。而嫁妆所起到的作用是积聚财富、而非流通财富(在从夫居的社会中,有更多儿子的家庭由于有更多的儿媳,从而能够积聚更多的财富)。因此即使在高度分化的社会内部,嫁妆也更常见于私有财产较丰富的较高阶层。此外,通过将财富带入新家户,妻子能够凭嫁妆平衡其对于新家户的经济要求:在女性劳动贡献较低的社会,女性能够以嫁妆的形式来予以弥补。换言之,在从夫居社会中,女性相当于是通过嫁妆“购买”了新家户中的一席之地,从而与丈夫的贡献相平衡,进而达成夫妻双方和双方家庭的平等关系。与此相似的一种形式是,新居制(以前工业化社会的西欧为例)社会中的男性则是将其接受自其家庭的财产(可能是遗产)带入婚姻。因此可以说这是一种“男性嫁妆”,区别则在于这份财产的给予并不特定以婚姻为名。

另一方面,尽管出嫁女儿的家户在失去女儿的同时又失去了财产,似乎与嫁妆“积累财富”的解释不符,但他们能够通过给予嫁妆获得更高的名望和地位:更高的嫁妆作为一种经济激励,可能吸引更高地位、更富裕的丈夫(例如印度),或者可能吸引更加忠诚、更具依赖性的丈夫(例如中国的“入赘女婿”)。在以聘礼为主的父系社会中,也存在以放弃聘礼作为协商手段、以期获得更“优质”丈夫的情况。但同时,这就必须以减少家户中男性子嗣获得妻子的机会(本质上是扩大家系的机会)为代价。

  • 聘礼


在第二部分中已提到,聘礼更常见于女性劳动贡献较高的地区,但这无法解释聘礼为何也同样出现在女性劳动贡献较低的地区。作者认为,这可以由女性的高生育价值来解释——在非洲某些人口稀少的地区,男性子嗣的生育能够突破劳动力短缺的限制,因此从夫居的家户通常更愿意凭一定的聘礼来用儿媳来代替女儿,从而获得更多的(潜在)子嗣。也即是说,聘礼最有可能出现在生产(而非采集)食物、且女性有较高劳动贡献的社会中,只是这种贡献存在两种形式:直接的劳动贡献和间接的生育贡献。在从夫居的社会中(大部分社会都是),聘礼也能够起到平衡不同家户间女性数量的作用(即用儿媳平衡女儿)。

  • 间接嫁妆


间接嫁妆兼有嫁妆和聘礼的特征:来自男方,但却最终流向新婚夫妇所组建的新家户。需要注意的是,两种成分的相对比例是不同的,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和财富状况而有所偏重。间接嫁妆的这种二重属性意味着,来自男方的财产最终能够被用于女方及双方的后代,因此间接嫁妆在各种形式的分家过程中尤为重要,因为间接嫁妆在同一个扩大家庭或一夫多妻制家庭(extended- or polygynous family)中确立了组成前者的小型核心家庭(nuclear family)的财产权利,从而确保后者即使在分家后真正成为核心家庭时也能维持经济独立性,最终促进整体家系的稳定扩展。

以间接嫁妆为主要婚姻交易模式的地区通常存在社会地位和财产的分化,但分化的继承性和稳定性较低,因此存在较低地位的个体通过父系/双系继嗣制度获得地位上升的可能。与此相应的是较低的经济稳定性——例如父系闪米特人的混合经济制度中,(限于自然条件)有限的农业产出使得这些民族诉诸牲畜等可移动的货品作为衡量财富的方式,而不稳定的外部条件(气候、动物疾病、社会冲突)也使得人们掌握的财富数量处在剧烈的波动中,相应的社会地位也在不断的协商(negotiation)中发生相对变化,并不具有稳固的先赋性。这导致的结果是激烈的地位和财富竞争,而处在这种社会情境下的婚姻交换也相应地具有更大的变通空间:婚姻中没有一方愿意因为入大于出而处于相对的道德劣势,而间接嫁妆先从从男方家户流向女方家户,再从女方家户流向新婚夫妇,在这个流动过程中,男方和女方由于互不相欠(经济意义上的,也是道德意义上的),因此维系了相对平等的声望。此外,由于这笔财富本质上还是源出于男方,因此后者对于儿媳及其子嗣之所有权的要求也获得了正当性。

03

讨论与反思


作者在这一部分论及了研究者在研究婚姻交易模式的过程中所遭遇的困境:

首先,在同一社会中,不同形式的婚姻交易可能并存(例如印度和中国)。
作者认为,对于这两个社会中较低阶层的地租农民而言,他们无法通过劳动积累财富,因此更加依赖于女性的劳动,加之对于他们而言,生存的需求远大于提升社会地位的需求,因而对于女性劳动力的重视程度就更高,导致聘礼这种能够补偿女性劳动的婚姻交易模式在贫困阶层中占据主导,尽管女性的劳动贡献相较于其他地区是较低的。(笔者认为这一部分可以联系James C. Scott的《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一书。作者认为印度和中国的地租农民出于生存需求而发展出不利于社会地位提升的聘礼制度,这恰恰属于Scott在其作品中所提及的农民因“生存伦理”而作出的“非理性”决策)

其次,是关于礼物交换。
第一部分中已经提到,表面上的经济对等实质上是spouse-giver蒙受“损失”。因此在礼物交换占主导的社会中,婚姻双方家庭在相对位置(relative rank)上的不对等是得到认可的,人们也并不试图改变这种不对等的情况。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现代经济理性的失效。

当然,这篇文章所论及的种种影响因素并不能完整地囊括影响不同社会婚姻交易模式的复杂面向。作者认为,历史因素同样关键。一个例子便是皈依伊斯兰教的民族通过间接嫁妆的方式(例如在原有的嫁妆制度中引入象征性的聘礼)来调和原有民族传统和伊斯兰教法的冲突。此外,在超越具体个人、家庭的经济和政治考量之外,不同形式的婚姻交易在本质上也是具体的家庭在安全和福祉方面的基本保障(无论这里的福祉在不同的社会和文化中意味着什么)。

作者在文中最后提出的一点关键是,尽管全文的分析并没有着重强调婚姻交易中所附着的文化意义,但是婚姻交易在象征维度上必然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例如作为实质家庭关系(亲子、婆媳、公婿等)和潜在结构变迁(例如新娘嫁入所象征的潜在“分家”行为)的表征而出现。作者认为,无论是视婚姻交易为纯粹的象征仪式,还是只将其看作积聚财富、提升地位的策略,都不能把握这一现象的全部要领。

笔者认为,结合这篇文章的写作年代,以新进化论的技术发展阶段分期的类型化特征显而易见。我们也可以将文中的表述视作人类学内部功能主义与阐释主义的一种对话。毫无疑问,这种围绕文化显在和潜在维度之分析的争论,在今天的人类学研究中也仍具参考意义。



推介者:王若玚
编辑:胡潇月